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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新闻发布会
时间:2009年12月25日10时00分
发言人:浙江省人大法制委、内司委
简介:浙江省人大法制委、内司委于12月25日(周五)上午10:00在省人民大会堂召开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新闻发布会。目前,浙江省共有300多万残疾人,《条例》结合浙江省实际,在残疾人政治权利、康复、教育、劳动就业、文化生活、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作了不少创新性规定,体现了“残疾人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”。25日上午本网将直播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新闻发布会,欢迎您的收看!
  各位领导、同志们,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:
大家好!
  11月27日,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,这是全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以《条例》的形式颁布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。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为更好地保障我省广大残疾人权益,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制环境。这是我省312万残疾人、近千万的残疾人亲友及广大残疾人工作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、喜事。
  今天,浙江省人大法制委、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这里举行实施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新闻发布会,促进和推动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的顺利实施,着力营造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社会环境和氛围。在此,我谨代表全省312万残疾人朋友和广大残疾人工作者,向长期以来重视、关心、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,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省委、省人大、省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表示由衷的敬意!向今天到会的省人大法制委、内司委,省政府的各位领导、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的各位领导和新闻界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!
  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社会代价,造成残疾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残疾本身,而是外界的障碍,残疾人的问题本质上是社会问题。保障残疾人权益是消除社会障碍、为残疾人提供真正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的重要途径,也是残疾人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。残疾人的权益从根本上说,就是要全面促进和保障残疾人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和公民权利、保证残疾人在平等基础上,有均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。省人大新制定的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,是在进一步细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》(中发〔2008〕7号)和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浙委〔2009〕3号)的基础上,集思广益,开门立法,广泛听取广大残疾人、残疾人组织及社会各界的意见、建议,认真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充分吸收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。《条例》在全面保障残疾人的政治权利、人身权利、康复权利、教育权利、劳动就业权利、文化生活权利、社会保障权利、无障碍权利和充分尊重残疾人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坚决保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等方面有很多创新、亮点,内容充实,可操作性强,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,处处闪现着人道主义的光辉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站在了一个新起点上,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。
  各级残联组织是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残联组织的天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和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明确规定,各级残联组织必须依照法律、法规和章程,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,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开展残疾人工作,动员社会力量,发展残疾人事业。全省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履行法律职责,秉承“平等、参与、共享”三大宗旨,履行“代表、服务、管理”三大职能,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,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;团结教育残疾人,为残疾人服务;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,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,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。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是全省各级残联组织维护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,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职责的重要法律武器和依据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,全省各级残联组织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积极行动,认真学习、宣传、贯彻、实施好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。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:
  一、加大宣传,营造依法助残的社会氛围
今年1月,省委、省政府在制定出台的《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中,明确提出了到2012年,全省残疾人要实现“四个人人享有”的目标,即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、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,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。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的实施必将为该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。各级残联要抓住机遇,广泛宣传,营造氛围。要将《条例》的宣传贯彻与中央7号、省委3号文件的宣传贯彻相结合,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的宣传贯彻相结合,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互联网等宣传媒体,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,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宣传活动。省残联要积极配合省人大法制委、内司委联合编印《条例》释本及相关培训教材,并且组织各级残联、广大残疾人层层开展学习培训活动,使《条例》进机关、社区、学校、企业、农村、家庭,家喻户晓。
  二、广泛动员,鼓励残疾人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
  残疾人是一个特别困难的群体,需要社会的特别关爱,但残疾人同样应该履行公民义务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。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的愿望和能力,同样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,由于残疾的磨练,残疾人往往更加具有自强不息的精神和意志。各级残联组织在宣传实施《条例》的过程中,要注重发挥残疾人的自身作用,积极鼓励残疾人发扬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的精神,学法、知法、懂法,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。同时,要鼓励广大残疾人更好地发扬乐观向上的精神,走出家门,融入社会,发挥能力,实现人生价值,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。
  三、积极行动,进一步加大依法维权力度
 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残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。各级残联组织必须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权的责任,加大残疾人维权工作的力度。要认真履行《条例》赋予的维权职责,密切联系残疾人群众,充分反映残疾人的诉求,对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给予大力支持,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残联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。同时,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,及时研究制定与《条例》配套的相关实施办法,积极参与各级人大、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残疾人康复、教育、就业、无障碍建设等工作的监督、检查、验收,确保《条例》规定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,帮助解决残疾人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权益问题。
  各位领导,同志们,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,让我们共同努力,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《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》,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和社会环境,真正实现残疾人的平等、参与、共享的目标,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,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文明、和谐、进步!
谢谢大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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